1.国际法的司法豁免原则

2.汽车维修纠纷

3.论文题目:《某某地区某某汽车销售市场分析》

4.国际油价波动对中国各方面的影响

5.法院立案后多长时间发传票

6.如何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的最严重表现形式

国际法的司法豁免原则

涉及油价的纠纷案件怎么处理_涉及油价的纠纷案件

为产品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当代国际法和复杂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已引起国家,不仅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者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国家豁免的国家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原则

得到确认的国家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并在19世纪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如域外国际礼让,相互说,国家主权,等等。 [1]然而,各国主权平等和独立国家的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不可侵犯性的理论。

国家豁免,也被称为主权豁免的国家和他们的财产从外国法律,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国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税收豁免。司法豁免权,其中包括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国家豁免的基本含义是:1。同意非外国的国家,一个国家的法院,应不招待在国外的被告的任何诉讼;一国接受了原告的诉讼在国外法院等,可以被直接相关受理的情况下国外的反申索; 3。一国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外国对。

国家豁免的原则,国家主权的延伸,是一项重要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国际交流,是一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以维护和巩固国家主权的原则,以确保正常的,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和互惠互利的交流活动。

在另一国法院的同意,国家应诉讼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而不该国或该该国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它包括的内容的豁免,豁免的国家,因为个人原因和特殊法律地位的国有产权属物理。 [2]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由于所有权的主体,这一权利的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其物业的其他主权管辖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具有法人资格享受特殊的待遇。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外国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属性(和领事财产),不得取任何财产,应受到国家主权尊严不相容的措施,国有财产,无论在任何其他国家,特别的保护。应结合

管辖豁免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理解,与从执行法律豁免权,豁免,否则,我们将不能够完整,全面地掌握这个概念。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不唯一的区别,但免疫相关的,一方面,他们有明显的差异,有不同的含义,并分别与不同的国际民事诉讼阶段,放弃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其他两免。另一方面,他们也紧密相连的三个来自国家主权的原则,共同构成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的前提豁免,一个国家只有在其他国家享有管辖豁免,这是,当然,享受在国内法律程序的豁免和执行豁免,同样,只有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放弃豁免司法管辖区提出的诉讼豁免和执行问题的豁免权。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原则和他们的财产,并享有管辖豁免的原则,国家主权,而不是例外的规则,[3来自任何的片面限制的做法是错误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原则不容许合理的例外,这个例外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场合。首先,各国一致同意放弃他的国家。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的基础上,放弃管辖权排除溪泉,他们的方法:1。明确所抛弃的有关规定,条约,合同; 2。发生纠纷或之后开始的行动,明示或暗示的放弃。中国在1980年参加在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油污损害承担的义务,放弃管辖和执行豁免国有商人的判断。应该指出的是,限制豁免的放弃豁免第三部分,这两种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应该混为一谈,前者是由主权国家取的举措,是行使主权的表现,而后者则是其他国家对一个主权国家,是一种侵犯主权,第二个是由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取报复措施。根据对等的原则,当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权利的司法管辖豁免,按照国际法的失败,与应有的尊重,其他国家都有权取报复措施,不给它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极具争议的问题,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外交政策,从而对特定的应用,尤其是在发行的适用限制,国家学说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分歧。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早在20世纪,19世纪的结束,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的两个主要类型。

(一)理论的绝对豁免权

说,理论的绝对豁免权,也被称为绝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原则或绝对的豁免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外交豁免的外国除非所从事的行为的性质,无论豁免,须代表绝对豁免奥本海姆,海德,英国DAI插头菲茨莫里斯,李斯特,德国,埃文鲁普,比利时尼斯,以及前苏联波古斯拉夫乔姆斯基等理论。奥本海姆, “国家平等的影响是任何国家都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另一国。因此,尽管该国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但一般不能被外国法院起诉,除非是自愿提交给法院的管辖权。 “[4]海德绝对国家豁免了非常肯定,他指出,”一个国家,而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并没有他的同意,任何国家都可以起诉它,这是公认的学说。 “[5]

国际惯例,取绝对豁免理论的一些国家早在16世纪,并于1668年第一个承认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判例。西方国家的19世纪初,通过其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实践相互给予管辖豁免。[6]当时,美国,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实现绝对的豁免权。美国最高法院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1812年在著名的“交易”的情况下,有一个“主权国家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的”为捍卫主权豁免的基础,拒绝其他主权国家法国船试验[在未来7],美国已经取绝对豁免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无一例外地给出了绝对的豁免权,直到1952年,这个问题的国家豁免政策的变化,其他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和其他许多国家有相同的判断,各国一致认可的,他们的财产享有管辖豁免。因此,年底前在19世纪,20世纪初,这个理论是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支持和广泛在司法实践中用。目前,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绝对豁免权。

(b)限制豁免理论的

限制豁免理论,也被称为有限的豁免的学说,有限豁免的原则,限制豁免说或职能豁免说,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应考虑其行使职能可能会主张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行为规则和非主权行为,交易权的侵犯或私人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行为在他的国家的权利或公共法律行为享有豁免权,第二类行为是无权。取限制豁免理论在19世纪后期,他们的代表伏羲乐,罗兰,巴尔,爱富泰尔,魏斯,斯皮里,和菲奥雷。

国际惯例,在意大利的第一个放弃的绝对豁免的理论,限制豁免理论。那不勒斯最高法院的裁决,于1886年确立的原则,外国在纯私法范围内的问题,不可能要求豁免,[8]在1887年,意大利上诉法院还主张有管辖权行为外国作为民事法律的性能。[9]从那以后,荷兰,比利时,埃及,瑞士,奥地利,罗马尼亚,法国,希腊和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已经取了限制豁免理论来处理国家豁免和他们的财产,1952年5月19日宣布:“大老信”的结论“追求主权豁免原则是有限制的,未来的政策院”,[10]这标志着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 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主权豁免法,限制主权豁免权,以法律的形式,18年,英国颁布了”国家豁免法“。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和其他国家还开发了国内也可以在这方面的法律。目前,奉行限制豁免西方工业国家,他们被分成的国内立法的形式,其理论编纂所订定的国际条约有限主权豁免在这方面的国际条约:1926年“国有船舶豁免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统一,”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1933年的“罗马公约”,1944年“民航芝加哥公约”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防止劫持航空器,国际油价污染损害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两种理论是不完善的,即使是在存在严重的缺陷或问题。绝对豁免权,限制豁免是不可靠的。特别是,理论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促进和维持正常的国际交往的原则,建立绝对的豁免权。然而,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的需要要克服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之处:首先,该理论的科学性的字眼绝对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太绝对国家豁免为原则的国际法律,允许合理的例外;其次,绝对豁免权的国有公司,企业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也偏向。这些顽固地坚持绝对豁免理论是不科学的,过时的。限制豁免理论不仅从理论上讲,没有根据的,并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第一,国家主权的原则背道而驰的限制性豁免理论,忽略了国外的主权和尊严,更容易受到外国的抗议和报复,从而影响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和破坏国际和平,二,限制豁免的主权和非主权行为划分的的理论不科学的行为,和标准的分类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带来勒索和滥用上诉风的,因此, ,国家豁免的理论必须是完美的。

我们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执行政策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更吸引了全世界的重视和关注。

从理论上说,在“”中的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是不足够的重视,缺乏广泛的研究,我们的国际判例法的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大量的研究工作,发表了许多文章和著作。自19年以来,湖广铁路债券案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内部状态,这直接来自于国家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原则是主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两个国家由于特殊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免税额,也包括国有资产的豁免属物。分为司法管辖豁免权,法律程序的豁免和执行豁免的豁免,本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做不享有豁免权; 3。取消排除或限制的豁免,获得了一致的批评,但在同一时间,学者几乎所有的,绝对的豁免权理论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尤其是在当代国参与在国际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从一个国家自己的利益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不能使用。[11]

在实践中,中国一贯主张的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并坚持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反对他国肆意破坏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做法,并倡导当事人之间达成一个国际协议,以消除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国家在有关国家的豁免权。一方面,主张,并坚持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它的行为,当然,享有的豁免权和财产,经同意,没有任何外来的庭审中,在1949年的航飞机的情况下, ,1950年刘永好号“油轮的情况下,1953年的威尔斯法哥银行存款的情况下,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贝克曼诉案件,在烟火的情况下,19年,1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于1989年光华寮视属何情况而定,我们的表明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中国法院将不被接受起诉外国国家和的情况下。但是,中国从来没有说明绝对主权豁免。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主权豁免的前提下,根据正常的经济交流的需要,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具体案件或某些事项放弃豁免权原则。我们的代表在声明中由第六委员会第39届联大的报告,黄嘉际法律委员会,“在过去的,正如我们已经说过很多次,从来没有所谓的绝对国家豁免,因为国家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同意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或因为双方同意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解决,而不需要“[12]。与此同时,中国主张国家豁免的范围的国有及国有财产的行为。我们严格区分国有及国有财产的行为与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私人行为和财产是不利于后者的国家,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不需要。

另外的立法实践和条约实践中,同样的性能,我们要求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外交实践。目前,在具体的立法的国家和他们的财产没有特殊的豁免,但提供的法律原则,如第239的民事程序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比尔“4,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条约”的做法,而坚持国家豁免原则,承认,国家可以自愿地放弃其豁免权,并想这样一个豁免,以将奠定在该条约为基础的国家的同意是可取的,如1958年的中苏的商业和航海条约及配件有类似规定。此外,我们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如15年参与参加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年至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80年,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规定国家豁免公约”,中国也是适用的。

新国际秩序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下的理论的完美

交替之际的旧格局,未来的世界里,去,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关系到未来的世界和人类的命运,但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世界各国人民都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我们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这个新秩序,包括一个新的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两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整体,在新的国际秩序的核心应该是所有国家的平等一员,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独立的,是国际社会的。的基本内容的国际新秩序,包括:在全国拥有的权利以独立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系统和路径根据本国国情,任何国家,特别是发展中是一个大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应自己的价值观,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对其他国家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任何国家不得不被任何借口侵略或吞并他国的领土,国际纠纷通过和平谈判应该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的结算国际争端的战争,国际关系可能不被压力大,是小,强欺弱,富人欺负的可怜,国际事务应该是世界平等参与协商解决可以不成为的垄断的一个或少数几个大国,任何一个国家应不寻求推强权政治4,改变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将其替换为一个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不能脱离适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普遍适用的形成。改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必然要推动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理论在实践中的绝对豁免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特别是在现代国家参加国际民事和商事活动已变得更加频繁的情况下,从一个国家的国际经济交流自己的利益之间的发展,和它是不用。此外,在实践中,一个的党国家限制豁免原则,他们认为不应该的行为或物业管辖的豁免,而其他国家,自己还忽略了实际的原则,坚持绝对豁免权,放弃彼此的国家相应的行为或该财产的管辖范围,显然是几乎出了茧[13]。的限制性豁免权理论,删除的豁免理论和批评是一致的。因此,国际法学者主张放弃的点查看的绝对豁免权,取而代之的是以下的措辞: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可以帮助保证正常,平等,互利,主权国家之间的交流。然而,这并不是说,坚持这个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可以通过条约,协议或合同,自愿放弃,获得不同的观点和实践两个派系之间的妥协和调和[14],或者主张被遗弃的国家的原则,互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豁免的管辖[15]的一个特定海外国家在条约或其他协议的情况下。

国际法律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应对的司法管辖豁免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理论是完美的,为了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需要。至于如何改善,但由于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没有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试谈一些粗略的看法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的完美。

必须完全克服的缺陷的绝对豁免的理论,并完全否定的限制免疫理论,雕刻出需要满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世界的根本利益的,并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国际社会为解决国家管辖豁免的新途径。

2。坚持的原则查看来自世界各地的做法,无论是实施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绝对豁免权,或西方发达国家实施限制的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家主权豁免。 ,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原则问题,而不是例外。提高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你一定要坚持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这是根本的位置和出发点,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3。制定的国家豁免权的国际公约“。实践证明,共同的谈判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在现代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消除分歧,解决争端和的问题。世界应该坚持的原则,国家主权豁免的基础上,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协商的精神,实事求是,求同存异共谋“,以务实的态度,充分协商,寻求各方共识,协议,可以接受,以便制定国家豁免的国际公约,以协调世界代表的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并使其收敛。国际公约国同意,自愿进入或参与,反映各方的意志,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稳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不仅有利于操作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及其财产的问题,而且还有助于防止和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国际条约作为世界上的调整,国家免疫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必须是“公约”的目标,国家的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方面,国家主权豁免和程序,解决争端的办法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注:

[1] [2]黄进:国家免疫反应的研究,中国大学的政治学和法律出版社,1987年4?5,2。

[3] [14]倪征燠热:“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载于1983年国际法年鉴“6,29。

[4] [11]李双元主编的“国际私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459463?464。

[5]海德:“国际法”(1947年),第1卷,813?814。

〔6 - 府学理念:“国际法教程,警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96页。

[7]亨克特:1980年版的国际法案例与材料”, 491至493。

[8]黄进:“在理论的极限状态豁免权”,载“中国国际法年鉴”,1986年,279。

[9]韩正: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134。

[10]美国院公报,1952年,26,984。

[12]“中国国际法年鉴,1985年,643。

[13]黎则锐:国家豁免的前瞻性审查“上载”中国年鉴“国际法”,1986年,250?251。

[15]李双元主编的“国际私法(冲突的文件)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页至315页。

原江海 - 1996年

汽车维修纠纷

法律主观:

汽车消汽车消费纠纷315维权一、合同设置涉嫌“霸王条款”许多消费者反映,在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时,合同中设置的有些条款只对经销商有利,有些甚至与法律相悖,构成“霸王条款”。如购车合同中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卖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没收全部定金,并有权另行要求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车辆,则向买方无息返回定金。”“交车时,如买方订购的型号车辆因厂家原因调整配置导致销售价格上涨的,买方同意按厂家公布的调整后销售价格付款提车。”二、紧俏车型加价“搭售”由于汽车市场持续红火,还有些厂商取“饥饿营销”手段,通过加价提车、买车搭保险、买车搭装潢等经营策略,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三、节油宣传不切实际随着油价上涨,燃油经济性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购买汽车的首要考虑因素,不少汽车4S店也将“节油”作为主要宣传卖点。四、违规扣押合格证部分汽车经销商由于资金压力,会通过厂家担保、经销商以新车合格证向银行质押的做法,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新车后不能上牌。这使消费者在新车不能及时上牌的这段时间内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按照保险公司的盗抢险免责条款,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不在理赔范围。同时,交警也将对未按规定时间上牌的车辆进行处罚。五、新车出现维修旧痕消费者购买并在提新车时,因为对汽车4S店的信任,一般总是对新车的车况大概检查一下,然后会在新车交付清单手册上签字认可,毕竟消费者并不是这方面的行家。于是个别4S店会将物流运输中出现刮擦的新车重新进行维修,直接以新车形式销售给消费者。六、车辆故障屡修不好消保委从受理的消费者关于汽车维修投诉案件中发现,车辆故障往往由三种原因造成,一是消费者对车辆使用不当;二是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找不到故障的真正原因,只能“蒙”着修,造成同一故障反复修不好;三是汽车本身就存在质量先天缺陷。七、汽车维修价格过高消费者关于汽车消费的投诉和咨询中,感叹最多的是“买车容易养车难。”八、售后服务缺乏诚信大部分消费者是首次购车,缺乏有关汽车使用、维修、保养知识,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去4S店时,个别4S店不但不及时解决问题,而且习惯取拖延的手段或是推诿将责任转移给汽车生产厂商,以此来逃避本该承担的责任。

法律客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论文题目:《某某地区某某汽车销售市场分析》

全国汽车投诉锁定“十大问题”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汽车已进入越来越多的百姓家庭,成为普通人出行的代步工具。然而,与冰箱、彩电等任何一样大件商品进入家庭的初期相同,消费者关于汽车的投诉与日俱增,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汽车投诉的大幅上升固然与百姓购车热有关,但它更反映出汽车消费整体环境不良,在许多方面,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而及时总结、分析汽车投诉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反馈,将不仅有助于我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完善汽车消费法律法规、维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

基于这一目的,本报记者对北京等10个城市消费者协会2002年受理的汽车投诉进行了总体分析总结。希望这一报道能为营造放心的汽车消费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近几年,经济的发展让越来越多逐渐富裕起来的普通百姓,过上了车来车往的生活。就在汽车开始进入家庭的同时,有关汽车的消费者投诉不断出现,从一年几件、十几件、几十件到上百件、几百件……各地消费者组织受理的汽车投诉数量在快速增加,成为新的投诉热点。最近,本报记者对北京、石家庄、大连、沈阳、上海、南京、杭州、重庆、武汉和深圳等10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进行了访,对他们在2002年受理的有关汽车的投诉进行了分析总结,从中发现,下面的10个问题困扰着购车消费者。

质量问题位居首位

汽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快捷、方便,也让不少有车者十分苦恼。分析10个城市汽车投诉情况可以发现,从北方到南方、从东部到西部,有关汽车质量的投诉高居榜首。

杭州市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显示,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汽车质量上。其中,涉及到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车辆关键部件的质量投诉占投诉总量的30%以上;涉及电器线路、仪表盘、供油系统、油漆、防盗器等其他质量问题的投诉占总量的近25%。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2002年共受理汽车投诉121件,有关质量方面的投诉就有105件,占投诉总量的86.7%。据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赵菁介绍,汽车质量方面的投诉集中在发动机质量故障上。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反映,汽车生产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仍然是质量,这些质量问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消费者的车辆在修理5次以后,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南京消费者沈建花17.35万元购了一辆国产轿车,半年之内竟修了19次,每次维修都不能排除质量问题。变速箱、前轮轴等多处部位漏油,压缩机、水箱、水管阀、水温感应器、门锁等都换过。经过南京市消协两次调解,销售商最终只补偿给沈建3000元。

销售环节弄虚作

作为进入家庭的大型高档耐用消费品,汽车的科技含量高,不少消费者都不具有相关知识。于是,一些汽车经销商趁机弄虚作,在销售环节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消费者王某去年在某汽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轿车,没几天,他发现保险杠的颜色与车的颜色不一样,仔细一瞧,保险杠被修理过,并还留有近10厘米长的细细黑线,原来这辆车被撞过。于是,他向经销商提出退车要求,但经销商矢口否认该车被撞过。王某据理力争,并请技术部门进行了鉴定。经过数次交涉,经销商才承认车被撞过且被修理过的事实,同意退车。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分析发现,汽车销售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销售商卖车时,给消费者开具上的车款数额与其所付款额不相符;有的经销商伪造单据,将二手车当新车出售。

合同违约进口车多

2002年下半年,在进口车销售中出现了一个普遍的现象———很多经销商不愿意履行合同,原因在于去年年初暴跌的进口车价格在年中时反弹,有的价格甚至相差10%左右。上海消费者余**2002年5月10日与经销商签订合同以49.5万元的价格购买进口轿车一辆,约定于同年10月底提车。但是到了提车时,经销商却表示不能以原价出售。上海市消协受理的这类汽车投诉有十几件。

在深圳市,合同违约已是汽车投诉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主要反映在购买进口车和新推出的热门国产轿车上。进口车合同违约主要是因为签了合同以后,经销商在进口批文和进价上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履约。一些热门的国产新车需求量大,经销商无法满足需要却还和客户大签合同,以扩大市场份额。可合同签后履约成了问题,纠纷便由此而起。

价格陷阱防不胜防

目前,由于汽车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战便成为销售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优惠价”、“出厂价”、“返销价”、“最低价”烽烟四起,挖下了一个个价格陷阱。在武汉,有关汽车价格的投诉排在质量之后位居第二。武汉消费者石先生在一则汽车广告中看到某品牌汽车10.8万元“全市最低价”,在促销人员的推荐下,他买下了该车。当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磨合期例行保养时,经行家指点才知道,他买的是辆库存车。石先生恍然大悟,经销商优惠的几千元原来是一场。

消费者买车总想越便宜越好,车市就应运而生一个新现象———协议车价,一些经销商趁机大做手脚。武汉消费者李先生在一家公司购买某品牌新款车,连同车辆购置附加税、上牌费等共计花费应达34万元。李先生认为有多算的可能,便让经销商报出总体价格后,再另行砍价。经销商提出,车价便宜一点可以,但上你就不要计较了。结果,李先生拿到的整车被经销商只开为25万元,在上车险等方面还是自己吃了大亏。

购车纠纷突出

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购车让不少家庭提前圆了轿车梦。在汽车投诉中,购车纠纷也日渐突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访时指出,分期付款购车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有些汽车经销商钻少数消费者法律知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空子,诱导、蒙骗消费者在显失公平的空白合同上签字。消费者王某以5年期方式购得一辆标价为3.99万元的轻型客车。办购车手续时,经销商告之交齐20%首付款后只需3.2万元,并让王某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几天后,王某接到信贷合同书时却发现不但多了5000多元,首付车款、车险等各种附加费用、及管理费相加后的总额竟比标价车款多了1.3万元。

举证鉴定难上加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发生汽车消费纠纷后,维护权益的消费者面临着举证的问题。而10个城市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分析情况显示,汽车消费者维权存在举证难、索赔难,而造成这两难的则是鉴定难这一“瓶颈”,尤其是在涉及汽车质量问题时。

据杭州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员介绍,在2002年21件汽车质量投诉中,真正得到有效检测鉴定报告的只有4件,绝大多数质量纠纷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首先,高昂的鉴定费用是阻碍鉴定的关键因素。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检测鉴定费用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但不少经营者(特别是一些省外的汽车生产企业)拒不执行这一规定,而消费者往往又因为费用高的原因,“不敢”提出鉴定申请。其次,鉴定机构少也是鉴定难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内检测机构少,有的甚至缺乏必要的技术标准和设备,无力承担事故车辆以及进口产品的检测。第三,鉴定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也成为消费者对鉴定望而却步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者不得不考虑鉴定风险和可能带来的进一步损失。

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则发现,许多汽车出现质量纠纷,往往只能由厂家自行鉴定,其公正性、权威性大打折扣。

保修期内服务欠佳

与一般消费品不同,汽车终生都需要保养和维护,这就使得其售后服务问题格外重要。

目前汽车尚未被列入国家“三包”商品目录中,各汽车生产企业制定了各自的保修期。于是,一些经销商钻这个空子,不重视售后服务,遇到购车纠纷时,时常取推、拖的手段。而一些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布点较少,导致售后服务不到位。从10个城市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分析情况看,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问题已成为消费者购车的后顾之忧。

大连消费者陈某以5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世界某知名品牌汽车,在企业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了问题,且经权威部门鉴定故障原因属汽车品质质量欠佳所致。当陈先生拿着检测鉴定报告、特约维修厂的故障证明找到经销商时,得到的答复是让其去找设在北京的该车中国区总公司,而该总公司又将此事委托给其设在东北地区的总代理处理,消费者感觉这像是在“踢皮球”。

维修市场鱼龙混杂

维修费用标价不明、漫天要价,冒汽车配件充斥市场,维修质量难以保证,这些汽车维修市场的“老大难”问题,在汽车开始进入家庭之后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越来越严重,成了一个投诉迅速增加的领域。据了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理或者缺少零部件,是汽修投诉中反映出的最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大的汽车制造商以及国际知名品牌的汽车制造商,均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了特约维修服务站,并培训了维修人员。然而,小维修厂、小维修点也遍布城市各个角落。前者维修费及配件价格高,后者相对要低一些。因此,一些消费者图价低,便到一些小维修厂进行维修,导致一些维修点把汽车的小毛病说成大故障,多收费,更有个别汽修厂见车主是生手或着急,当着车主的面也敢把冒配件给换上。

退车不易退费更难

发生汽车纠纷后,经过消协多次调解,经销商终于同意换车甚至是退车,这对消费者来讲,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退车或换车过程中的费用认定问题又成了难题。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附加费用,如购置税、上牌费、保险费、养路费等等。经营者往往同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退、换车,但却不承担这些附加费用。

在南京市消协处理的汽车投诉中,仅有几起成功退车。2000年6月6日,刘平在江苏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高档轿车。同年8月6日,他在沪宁高速公路南京段加速超车时制动系统突然全部失灵,险遭不测。躲过一劫的刘平对该车心有余悸,强烈要求退车,遭到经销商拒绝。2002年,南京市消协受理刘平的投诉后,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调解,该公司终于退还了51.2万元购车款,但对于5.75万元的购置税、牌照费,经销商不愿意承担。后又经多次交涉和调解,经销商只同意帮助刘平转让牌照。

三包召回呼唤实施

随着汽车驶入千家万户,广大消费者关于将汽车列入国家“三包”商品目录中和建立汽车召回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了解,从2001年3月15日起,汽车已经在浙江省被列入到了“三包”商品目录之中(“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消费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修、换、退的要求。截止到目前,杭州市消协已经根据“三包”规定,成功地为消费者退、换了4辆投诉车辆。杭州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浙江省的汽车“三包”规定在加强对经营者约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当尽快建立起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修、换、退的标准和范围。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其中率先确立了召回制,为召回制在全国的最终确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记者访中,10个城市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均表示,许多汽车消费者前来投诉时都认为,由于没有汽车“三包”的规定,许多汽车生产厂家及经销商想方设法推卸、逃避责任;由于召回制的缺席,有些明显存在设计或生产缺陷的带“病”车依然驰骋在马路上,令人焦虑。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汽车市场的逐步开放,汽车行业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尽快建立适于我国汽车市场发展的相关法规、制度,不仅能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人们的消费热情,解除购车后顾之忧,还能极大地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汽车新闻

新车外部标识不合格将不允许销售

经济型车标准 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4L

2005-11-8

经济型汽车不仅仅是指小排量汽车。据《新华网》消息,昨日国家发改委官员给出了具体的界定经济型汽车的标准。11月7日,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司长刘治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中国亚洲清洁燃料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即将出台的鼓励经济型汽车发展的政策将对经济型汽车的标准加以明确规定,具体指标要求是,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1.4L,车身外形尺寸总长小于等于4米,发动机升功率大于等于45KW/L、此外,油耗指标、环保指标、安全指标等也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刘治指出,作为大中城市为减通压力的一个选择,“微车限行”政策存在一定的客观性。但是,仅仅以小排量为标准,对一些性能较好的微型车和小型轿车不加区别、“一刀切”地加以限制,是不合理的,况且在国际油价频频上涨,中国石油消费压力日增之际,更不符合中国国情。

因此,刘治认为,必须通过一系列标准将经济型汽车从笼统的小排量车中界定出来,而界定的依据主要是考虑到经济型汽车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排量小、节能;技术性能适当先进,通过性较好,减少交通阻塞,环保性能较好;尺寸少,减少占用道路和停车占地面积,节省材料;体现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符合社会普通居民购买力水平等。

刘治同时还表示,发改委将很快出台鼓励经济型汽车发展的政策,将在税收方面给以一定的引导,以鼓励经济型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即将于今年年底推出

2005-11-3

国家保监会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执业标准建设,于今年年底前推出《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这是改善车险经营,建立成熟、完善的车险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旨在推行机动车辆保险定价的标准,提高机动车辆保险定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车险定价更加公平、规范。

九项汽车安全新标将出台明年3月首批测试

据国家标准委透露,我国将于近期出台9项有关汽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动态侧面碰撞与被“追尾”乘用车的燃油系统防泄漏和防火性能首次写进强制性国家标准。

据了解,这些年我国一直用100%正面全接触碰撞试验,而事实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侧面碰撞造成的伤亡事故约占20%的比例。而侧面碰撞的相关动态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将首次出现在即将出台的汽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业内专家说,《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主要是强调汽车的结构强度和内部的安全性。据悉,即将出台的这9个标准已报批,何时出台还需要经过国家标准委的审查、核实。

混合动力车国标出台 多款环保新车明年将投产

2005-11-3

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国家混合动力汽车标准》10月份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后,其技术、市场仍有一个相当的发展过程。专家认为,明年下半年开始,国内混合动力汽车市场将在国内外汽车大家的冲击下,展开新一轮竞争。

混合动力汽车是目前国内外都炙手可热的技术,也是各家厂商竞相发力的研究焦点。混合动力是一种结合了传统内燃机和电动机优势的新技术,以达到节省燃料和降低排放的目的。专家认为,如果混合动力匹配得好,可以节省燃料50%,排放下降80%。该标准的实施为今后混合动力车上市清除了障碍。目前,该标准主要包括六项内容,分别是混合动力汽车的“定型试验规程”、“安全要求”、“动力性能试验方法”、“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以及轻、重型混合动力汽车能量消耗量的试验方法。为此,记者访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他们表示,混合动力汽车标准的核心内容就是希望帮助混合动力车产业化,所有研制出混合动力汽车的企业都可按此申报产品目录上市销售,这将为混合动力汽车上市扫清障碍。该标准除了电池、电机等特定部件和电气系统的专项技术要求外,其余都是有关试验方法标准的,且这些标准全都是推荐性标准,不会限制混合动力汽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目前,国内各汽车制造企业纷纷进入混合动力汽车领域。如一汽研发的红旗HQ3将于明年3月投产;一汽丰田合资开发的普锐斯混合动力轿车;东风集团开发的混合动力公交车已通过验收;长安汽车公司研发的混合动力技术的长安CV9将于年底下线;吉利集团3年内完成混合动力轿车商业化生产过程等。众多的企业进军这一领域,原由是一方面随着混合动力汽车的不断发展,国家无论从资金还是政策上都将给予一定支持,同时,企业也必须对未来的发展做出必要的技术储备,以图在未来的汽车市场上实现更大的竞争目标。

国家标准委近期将出台九项汽车安全新标

2005-10-27

据国家标准委透露,中国将于近期出台9项有关汽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动态侧面碰撞与被“追尾”乘用车的燃油系统防泄漏和防火性能首次写进强制性国家标准。

据了望,这些年我国一直用100%正面全接触碰撞试验,而事实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侧面碰撞造成的伤亡事故约占20%的比例。而侧面碰撞的相关动态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将首次出现在即将出台的汽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一位专门从事汽车标准制定的业内专家说,《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主要是强调汽车的结构强度和内部的安全性。据悉,即将出台的这9个标准已报批,何时出台还需要经过国家标准委的审查、核实。

新汽车消费税基本制定

2005-10-24

日前,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一位负责人士对外界透露:“汽车消费税的税率已基本制定,未出台的原因在于两套征收方案的抉择,是分5档次还是分7档次。”

这位负责人介绍,如果按7档次征收,最低税率将只有1%;而5档次的最低税率则是3%,这就是两套方案中最大的不同。在7档次征收方案中,细化了排气量的分类,仅针对轿车就会按1升、1.5升、2.0升、2.5升、3.0升、4.0升等区分为7个区间,最低税率可低至1%,最高税率仍旧是20%。此外,其他档次的税率范围将在3%~25%之间波动,而其他类型的乘用车税率则为1%~9%之间。

据了解,最近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关于汽车购置税的建议,认为,汽车购置税可将目前统一的10%购置税税率降到5%~8%之间。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这位负责人认为,“按档次征收税率将是今后主要汽车税改革方向,而新汽车消费税只是针对汽车的生产环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果要促进产业发展的话,还需要鼓励国内消费者购买汽车,为此汽车购置税的确存在下调的可能。目前工作重点还在汽车消费税上,购置税尚未被提上议程。”

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

2005-9-2

整车整备质量为1吨的乘用车在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限值是8.3升/百公里,第二阶段是7.5升/百公里。整车整备质量为2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2.8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1.5升/百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在2.5吨以上小于3.5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5.5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3.9升/百公里。

标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7月实施,第二阶段2008年1月实施。

回顾今年车坛十件事,展望中国汽车前行路

哪些汽车不能上牌照

公安车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对一些车辆不予上牌照:

走私、贩私车辆和赃车 不能上牌落户,并按有关规定没收。

右置方向盘汽车 根据公安部规定,一律不予核证;已领取牌证的不办理转籍、变更登记手续。

车架无标号汽车 按照车辆管理规定,车架上下不打印底盘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汽车,不予核证。

未上产品目录的国产车 国家汽车管理部门每年要刊印一本《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凡上了目录的企业和产品给予认可,否则是非法和不合格产品,买了这种车虽然是新车也不能落户。 属于报废汽车 不能上牌照。

(一) 累计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矿山特种车40万公里,大客车70万公里,其它车辆55万公里;

(二) 使用年限:载重汽车12年,矿山特种车10年,大客车14年,其它车12年;

(三) 报废车况:虽未超过上述使用年限,但经两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但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其耗油量仍然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费用为新车价值50%以上的;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虽经检修,排污量、噪声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明年汽车关税降幅 诸多限制将取消

11月28日,记者从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得到准确消息,进口汽车关税从2002年开始,到2006年7月1日减到25%,其中明年关税降低的幅度最大;进口配额许可证,到2005年取消。

外经贸部官员指出,入世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将于12月对外公布,有关汽车的承诺内容可在这些文件中找到。

该官员透露了一些轿车关税减让情况:2002年1月1日,排量3升以下轿车由目前的税率70%降到43.8%;3升以上轿车由目前的80%降到50.7%。关税减让不是逐年顺延递减,而是从2002年开始,每年有一个减税水平,直到2006年1月1日减为28%,同年7月1日减为25%。另外,零部件的平均关税到2006年减到10%。

关于非关税措施中的汽车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到2005年取消。到2004年底之前,进口汽车配额量每年递增15%。初始配额量从2000年开始,为60亿美元,到2002年配额量大约为80亿美元左右。配额量包括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我国在配额量承诺中没有提出整车与零部件的比例,以上属货物贸易领域。

汽车的服务贸易领域,主要指汽车分销,即批发和零售等。其中汽车连锁店从2002年放开,允许合资,如果连锁店数量超过30家,外方不能控股,这一限制到2006年取消。

关于汽车信贷,允许国外非金融机构进入,从事汽车业务。

该官员说,汽车业还有一些承诺必须执行。一是针对我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如关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一定国产化率,可给予优惠的政策要取消。二是针对我国的投资政策,如对汽车生产者生产类别、类型和车型的限制政策要在2003年取消,以保证生产者有权选择自己所要生产的产品种类。但我国有权继续区分载货车、轻型商用车和轿车等种类。即被批准生产轿车的项目,不能生产大客车。如省级审批权现在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2002年可审批6000万美元以下的,2003年可审批9000万美元以下的。到2005年可审批1.5亿美元以下的。

另外,发动机合资企业外方股权不能超过50%限制,从加入时即取消。

中国汽车服务业售后服务方面突现十大商机

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专家预测,加入WTO后,中国汽车服务业将在售后服务等方面突现十大商机。

其一,售后服务。从售后的修理转向汽车的定期维护保养,注重对用户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其二,汽配零售。汽车内装饰、外装饰、汽车防盗、内饰件、保养品甚至汽车改装业务将非常兴旺。

其三,汽车保险。国内汽车保险营业额在财产保险中居第一位。国内汽车保险业的主要问题是险种太少,操作不规范,理赔繁琐,发展余地很大。

其四,汽车融资。包括汽车业资本经营、汽车租赁、消费信贷。 中国汽车服务业将在售后服务等方面突现十大商机

其五,汽车资讯。包括市场调查、市场分析、行业动态、统计分析、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其六,汽车广告。在发达国家,汽车广告是所有广告中的大户,甚至是最大户。

其七,智能交通(包括车载系统和公共系统)。车载系统主要有信息接受系统收音机、影碟机、车载电话、车载电子计算机、车载办公系统;公共系统有交通信息、行车向导、事故救援、联络通讯等。

其八,汽车。包括音响系统、CD系统、电视接收系统、DVD系统、系统。汽车系统的营业额可能超过汽车本身。

其九,汽车俱乐部。如品牌俱乐部、车迷俱乐部、越野俱乐部、维修俱乐部、救援俱乐部等。

其十,汽车文化。包括汽车模型、汽车体育、汽车知识、汽车报刊、汽车书籍、汽车、车迷、汽车与社会等。

私家车市场扩容 百姓要买什么车

降价一点技术含量没有 竞争从价格向车型过渡

车价能否与国际接轨 多少降价空间值得期待?

年底是否该出手 买车与不买车的四大理由

2005年汽车新政 八个政策不“瞄着”车价

居民消费升级 私人购车助推汽车产业发展

2002年私人购车比例首次超过50%,达到60%左右,使我国在2002年底私人汽车拥有量达到每百户2.8辆。2002年轿车占汽车比重由1991年的11.4%提高到33.6%,载货车比重由63.8%下降到33.7%。新增汽车消费1998年4亿元、1999年25亿元、2000年157亿元、2001年234亿元、2002年716亿元、2003年1~3月份200亿元。(国家统计局2003.06.03)

汽车首次成为工业第五大支柱产业

国家统计局昨天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汽车制造业销售收入超过纺织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位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力行业、黑色冶金行业和化工行业之后,首次成为我国工业第五大支柱产业。

报告显示,2002年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汽车产业不但没有受到进口汽车的严重冲击,反而出现爆发性增长。今年以来,汽车生产继续大幅提速,汽车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明显提高。今年一季度,汽车制造业销售收入占工业的比重提高到6.2%。2001年至今年一

国际油价波动对中国各方面的影响

第一,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将降低国内生产总值。油价上涨50%,将导致外汇支出增加、出口减少1.468%,投资下降0.106%,消费支出减少0.206%,进而使实际GDP总量减少0.137%。第二,油价上涨会打破贸易平衡。报告认为,国际原油价格上涨50%,人民币汇率将下跌0.636%。人民币贬值会使进口商品昂贵,出口商品便宜,从而减少中国实际收入,恶化中国国际收支状况。第三,油价上涨,将加大以石油为燃料或原料的企业的成本,增加中国通货膨胀的压力。中国国内对原油进口需求量持续上升,而高油价直接导致支付原油购成本上升,最终将由国内各行各业承担,从而降低行业利润。第四,石油价格上涨将使出口面临下降的潜在危险。一方面,以石油为主要燃料、原料的产品,因生产成本上升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使出口面临下降的潜在危险;另一方面,出口对象国因油价上涨使国际收支出现困难,进而降低进口能力。 第五,油价上涨对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影响不同。总体而言,油价上涨会使两类居民同时下降,但农村居民损失比城镇居民大,且前者下降速度也比后者快。第六,国际原油价格上涨使得原油和以原油为主要原材料的成品油价格上涨,促进劳动与资本向石油开部门流动,这有利于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第七,油价上涨将推动各国在技术进步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技术进步在抵抗油价风险中作用明显,其中以石化和交通运输部门技术进步的作用最大。石化和交通运输部门低、中等程度的技术进步,可分别在油价涨幅不超过20%至50%的情况下,完全消除油价上涨对实际GDP造成的负影响。

法院立案后多长时间发传票

法律分析:法院立案后多久能收到传票一般由法院掌握,一般情况下在10天到一个月内,如果需要公告送达,那么送达时间会超过2个月。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一般在5日内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如何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的最严重表现形式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

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导致TCL集团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的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注意到欧洲的劳动法律。欧洲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员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增加一些额外补偿,超过10人以上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决定。按照当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进行得很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更换欧洲团队的时候,和工会的谈判仍然在进行,并且当时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断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升级版”——群体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件。500余人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成立劳资纠纷突发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如:中国人寿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被诉案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按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证劵和香港证劵上市交易。在纽约证劵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达到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发现涉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活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团诉讼。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认为中国人寿发布虚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并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劵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的媒体的夸张报道多与该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仅涉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在的中国人寿。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主要内容向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尽管如此,通过该案件,我们得出结论,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要学会国外的游戏规则,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种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实的虚陈述或遗漏的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做到信息及时、全面披露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诉讼。

如: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开始公告配股说明书。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经开”)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称“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

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通报批评了上海证券(简称“上交所”),并对长虹展开深入调查。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中经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干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反规定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利用A、B字头帐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为副主承销商,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经研究决定:

1、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对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纪律处分。

2、对中经开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2506.32万元没收上交国库;中经开所掌握的转配红股尚未流出部分3.1659万股予以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其在自营中使用A字头帐户问题,由于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另案查处。

3、对上财证券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406.16万元没收上交国库。

4、责成长虹公司对其内部证券事务进行整顿,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5、对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由于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6、在证监会公布对长虹处理决定的三天后复牌。

如: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破产案

中航油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申请停牌,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新加坡普华永道在种种猜疑下提交了针对此亏损所做的第一期调查报告。报告中认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由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公司未能根据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管理层也没有做好执行的准备等。

排除一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难以避免的技术原因,我们从普华永道的报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决策以及整个交易过程都无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亏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结果。这次引发了、企业和理论界对内控执行和完善的思考,内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如: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美国安然能源公(Enr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强第16位,并连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2001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称赞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618亿美元;其业绩甚至曾经超过IBM和AT&T这些市场表现优异的公司。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良”的巨型公司,却由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虚增营业额和利润,涉嫌帐,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并最终破产,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如:安达信违规导致巨额罚款

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创建的安达信公司,经过88年经营,在世界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5万名员工,在全球拥有10万家大型客户,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而在安然揭露前后不到几个月,这个“百年老店”毁于一旦,实在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仅一直负责其审计工作,而且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利益驱使安达信帮助安然。随着安然问题的暴露,安达信一系列的行径相继揭露。2001年,安达信就曾两次因违规操作而被处罚。一次是与审计美国废物管理公司工作中提供虚误导性审计报告有关,安达信在1992年至1996年期间“明知故犯”和“不顾后果”地为美国废物管理公司提供虚、具有误导性的审计报告,虚报收入14.3亿美元,华盛顿联邦法庭以“欺骗及伪造账目”罪判处安达信罚款700万美元。

其中有三名合伙人除了罚款外,还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审计工作,另一人的禁审期为一年。2001年春,安达信因为替自己负责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企业阳光公司账,被法院判定向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1.1亿美元。

如:帕玛拉特财务欺诈导致破产:

帕玛拉特公司是意大利的第八大企业,其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拥有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向以食品生产享誉世界。在债券市场,帕玛拉特是一个重量级客户,过去一直对外负担巨额债务。由于公司声称拥有雄厚的现金储备,不良信用并未引起投资者及有关方面的重视。帕玛拉特危机的爆发是在2003年11月中旬。由于公司突然宣布无法偿还到期价值1.5亿欧元的债券,从而引起了审计师和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警觉;而当宣称无法清偿在开曼群岛大约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时,真正的恐慌开始了。帕玛拉特的股票价格在几个星期内持续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2003年12月27日,帕玛拉特向帕尔马地方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得到批准。

财务欺诈是导致危机的元凶。在初步调查之后,意大利检查人员表示,在过去长达15年的时间里,帕玛拉特管理当局通过伪造会计记录,以虚增资产的方法弥补了累计高达162亿美元的负债。欺诈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隐瞒公司因长期扩张而导致的严重财务亏空,一是把资金从帕玛拉特(其中坦齐家族占有51%的股份)转移到坦齐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难怪美国通用电气企业(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六大职能----即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上述是从一般企业出发,分析了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原因。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风险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原因:

1、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直接导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有大股东控制现象的发生,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加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使国有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发生冲突,且这种冲突最终是人治胜于法治,大于法权。

2、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较大,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职责不清晰,运行不规范,未形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障。这些都与国有企业特点密不可分,无论内设监事会还是外派监事会,都因为有名无实、职责与能力不匹配,责权不对等而监督不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因其《条例》落后而使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尽管《公司法》第十八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中都有涉及职工参与制度的规定,但其局限性使职工董事、监事在人数确定、权力发挥和信息反馈都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3、独立董事定位不清,独立性不强。我现在搞不清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还是智囊团?如果是决策者,为什么决策失败他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智囊团,为什么还要强调他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制衡作用?现在有的独立董事仅是花瓶而已,有的则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知识不熟悉,对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

5、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决策缺证审核。不少国有企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上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决策的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学,不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6、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频频发生。管理层级多,资产监管链条长,造成失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监管。

7、企业盲目扩张,过分追求多元化、超速发展,造成风险无法控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防范制度初创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宪法,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室”。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做出原则指示。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经验,起草了《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随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十年”和历史变迁也随之淡化、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迫在眉睫。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