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KV变电站的主变安装有哪些保护?

2.家电三包法怎样规定的

3.雷电的利与弊

4.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汇编?

5.国家电脑三包规定有哪些谁知道

220KV变电站的主变安装有哪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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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V变电站的主变安装保护方法如下:

采用32位机DSP硬件平台;14~16AD转换.以具有独立性、完整性、成套性.被保护设备包括主变压器本体及其引出线.在成套装置内应具有被保护设备所必需的保护功能.配置的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一般包括线路保护(距离、过流)、变压器保护(差动)、变压器后备、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分相重合闸、电容器保护、电抗器保护等。

有的还要无功补偿、短引线保护、高频保护、光纤差动等绝缘油击穿电压试验,绕组的直流电阻,分接头电压比,接线组别检查绝缘电阻,泄露电流,交流耐压,冲击合闸,相位检查,这些可以说是必做的。

家电三包法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扩展资料: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三包

雷电的利与弊

一、雷电的利

1、雷电是一种无污染的能源。

雷电一次放电能达1亿到10亿焦耳,利用这种巨大的冲击力,可以对基地松土,从而为建筑工程节省大量的能源,根据高频感应加热原理,利用雷电产生的高温,可使岩石内的水分膨胀,达到破碎岩石、开采矿石的目的。

2、雷电能治病。

雷电引入地面后,每立方厘米空气中的负氧离子可达1万余个,而睛天里的闹市区,负氧离子仅几十个.实验表明,被称为“空气的维生素”的负氧离子,对人体健康很有利.此外,雷鸣电闪时,强烈的光化学作用还会促使空气中的一部分氧气发生反应,生成具有漂白和杀菌作用的臭氧。

3、雷电可以制造氮肥。

发生雷电时,大气中的闪电通道可达几千米长,温度极高,有大量的氮和氧化合成二氧化氮,生成的二氧化氮溶解于雨水中,变成浓度不高的硝酸,落入土壤中,又和其他物质化合变成硝石。

4、雷电找矿。

雷电打击容易导电的物体,利用这一特点,为地质勘探人员寻找金属矿床提供了线索。

二、雷电的弊

1、雷电流高压效应会产生高达数万伏甚至数十万伏的冲击电压,如此巨大的电压瞬间冲击电气设备,足以击穿绝缘使设备发生短路,导致燃烧、爆炸等直接灾害。

2、雷电流高热效应会放出几十至上千安的强大电流,并产生大量热能,在雷击点的热量会很高,可导致金属熔化,引发火灾和爆炸。

3、雷电流机械效应主要表现为被雷击物体发生爆炸、扭曲、崩溃、撕裂等现象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雷电流静电感应可使被击物导体感生出与雷电性质相反的大量电荷,当雷电消失来不及流散时,即会产生很高电压发生放电现象从而导致火灾。

5、雷电流电磁感应会在雷击点周围产生强大的交变电磁场,其感生出的电流可引起变电器局部过热而导致火灾。

6、雷电波的侵入和防雷装置上的高电压对建筑物的反击作用也会引起配电装置或电气线路断路而燃烧导致火灾。

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汇编?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以供参考。

对近几年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指出工程设计中的不正确做法或错误,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查找依据,根据现行规范、规程指出正确(或建议)做法,以帮助设计人员准确理解规范、规程的条文,避免在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中发生同类型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建筑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的目的。

汇编内容

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包括:供配电设计(29条),照明、线路设计(23条),火灾自动报警及防火漏电报警设计(23条),防雷接地及等电位连接设计(14条)。

供配电设计(29条)

一.常见问题:低压配电系统中发电机供电的应急母线与正常工作母线无联络,应急母线平时处于冷备状态.

正确(或建议)做法:应急母线与工作母线之间如需联络时应设置联络断路器,同时与发电机电源进线断路器之间设置电气和机械联锁.。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4.13条1款。

二.常见问题:低压配电系统设计中配电柜配出回路数量不符合生产厂标准,配电箱,配电柜使用混乱.

正确(或建议)做法:配电箱,柜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电压,电流,最大分断容量等电气参数的要求;

b:尽量选用标准配置,安装间隔不应超出柜体的最大安装空间,

c:安装间隔的总电流不应大于柜内分支母线的额定电流;

d:配电箱尺寸不宜太大,以不影响安装检修和操作。当配出回路较多时应采用柜体落地安装。

三.常见问题:发电机房,储油间及燃气锅炉房等场所的电气设计要求

正确(或建议)做法:

1.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等属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的2区,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装置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应采用隔爆型灯具,插座和控制盘;可采用铜芯导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明配,并做好隔离密封。

2.发电机房,储油间属于火灾危险环境的21区,应按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装置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固定安装的灯具防护级别不低于IP2X,配电柜,接线盒的防护级别不低于IP5X,可采用铜芯导线穿钢管或刚性塑料管配线也可穿钢管明配。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四.常见问题:从室外引入的电源线路在室内没设置隔离电器.

正确(或建议)做法: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设置隔离电器。

1.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2.由本单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电源回路,受电端可设置不具保护功能的隔离开关电器;树干式配电回路的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和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6.0.10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1.4条3.4款

五.常见问题: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不应共用配电回路.重要的消防负荷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正确(或建议)做法: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住宅走道应急照明可与走道公共照明共用双电源切换箱。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第11.1.5条。

六.常见问题:低压配电级数有的工程多于四级.

正确(或建议)做法:低压系统的配电级数从变压器二次侧到用电设备之间不宜超过三级。民用建筑内非重要负荷可适当增加级数。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1.4条。

七.常见问题:竖向干线配电回路中配电箱数量超过六个.

正确(或建议)做法:

1.当配电干线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回路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数量可适当增加。

2.高层建筑可采用树干式配电或分区树干式配电,但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7.1.4条中相关规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6.0.4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1.4条

八.常见问题:低压配电系统母线联络开关柜内计量表计选择不当.

正确(或建议)做法:

1.联络柜内不宜设置计量表计.

2.如果有计量要求应分别计量送,受电的电量,应采用能双向计量的表计或两只具有止逆功能的表计分别计量.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1990第3.1.7条

九.常见问题:变电所低压侧电容补偿柜内保护装置电流选择不满足要求.

正确(或建议)做法:低压电容器的开关设备,保护装置及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5.1.2条

十.常见问题:由两台变压器供电的母线联络开关柜中隔离电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正确(或建议)做法:

1.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固定式开关柜时,其中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

2.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固定式开关柜时,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与外部配电所做低压联络时,进线断路器的两侧也应装设隔离电器;

3.当采用抽出式配电柜或抽出式断路器时可不装设隔离电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2.16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4.12条

十一.常见问题:户外箱式变电站与建筑物间距应是多少?

正确(或建议)做法:

1.10KV以下的箱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米.

2.箱式变电站宜布置在背向卧室,起居室及办公室的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2条。

十二.常见问题:低压电源进线或配出线防火漏电开关(或系统)设置不完善.有的工程照明,动力进线设置,备用进线没设;住宅设有,而公共商业部分没设。

正确(或建议)做法:防火漏电报警装置及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漏电信号可仅作用于报警;当采用多级漏电保护时,宜在干线分支处装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护对象为特,一级的公共建筑应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防护对象为二级的公共建筑应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3.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报警控制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剩余电流检测装置可设在变电所低压配电柜的出线处,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在其分支处也可安装剩余电流检测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7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7条,第13.12.1~2条。

十三.常见问题:屋面消防稳压泵电源级别确定不正确,没按消防要求供电.

正确(或建议)做法:屋面消防稳压泵为消防负荷,应按消防负荷的相应要求供电,不应与非消防负荷共用供电回路,当容量较小时,可与屋面正压风机共用供电回路和双电源切换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

十四.常见问题:消防电梯底坑排水泵与地下室内集水坑潜水泵共用供电回路和双电源切换装置.

正确(或建议)做法:消防电梯底坑排水泵为消防用电设备,应按消防设备的要求供电,不应与非消防负荷共用供电回路,当容量较小,采用链式供电时可与其它消防负荷共用供电回路.当容量较小时可与其它消防设备共用双电源切换装置,但应采用放射式配电至水泵控制箱.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

十五.常见问题:水泵房内生活水泵与消防水泵共用电源和双电源切换装置.

正确(或建议)做法:

生活水泵为常用负荷,消防水泵为消防负荷,不应共用供电回路和配电装置.当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时,应引入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在进线第一级配电箱(柜)处将不同负荷的供电回路分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

十六.常见问题: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保护开关选用复式脱扣器,并切断电源.没有注明仅作用于信号报警.

正确(或建议)做法:

1.突然断电比过负荷损失更大的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源.

2.消防用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可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3.过载保护器件宜选用热过载继电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4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第2.4.6条

十七.常见问题:交流电动机主回路断路器及热继电器整定电流值不满足规范要求.

正确(或建议)做法:

1.用于短路保护的低压断路器瞬动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的2~2.5倍.

2.热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第2.4.4条.第2.4.8条。

十八.常见问题:配电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不当.

正确(或建议)做法:

配电线路保护电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电路与电源的连接处.当为方便操作维护离开连接点安装时应满足:a:离开连接点的线路长度不大于3米;b:采取减小短路危险的措施;c:不靠近可燃物安装.

2.从干线引出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安装在距分支处线路长度大于3米时应满足:a:分支线路故障时,其上级保护电器应满足动作要求;b:分支线路敷设在不(难)然材料的管,槽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2条,第4.5.3条。

十九.常见问题:配电线路上下级保护电器之间无选择性动作,保护电器整定电流上下级相同或上级比下级小等.

正确(或建议)做法:

1.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的整定值应按选择性要求进行整定,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2.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1条

二十.常见问题:火灾发生后,客梯停在首层,此时应切断其电源.

正确(或建议)做法:

火灾确认后,消防中心控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除消防电梯外,应切断客梯的电源.1.在电梯机房电源箱电梯出线断路器配分励脱扣器,由消防模块控制其分断,切除电梯电梯电源;2.当电梯数量较少时,在配电所出线断路器上配分励脱扣器,集中切除客梯电源.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4.9条

二十一.常见问题:变电所设在住宅,客房或办公室的正下方,未做相应的屏蔽,降噪措施.

正确(或建议)做法:

变配电所的位置选择除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变配电所的正上,下方或贴邻为居住,客房,办公等场所,且只有单层楼板或墙体时,配变电所内应做屏蔽,降噪措施.

2.变压器应选用低噪声变压器,当现场实测噪声大于55dB时,内测墙板应贴屏蔽网和吸声材料,并做等电位接地.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有噪声振动的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降噪,屏蔽,减震等措施;或将变压器不安装在居室,客房,办公的正上下方或贴邻.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9.6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4.5.3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

二十二.常见问题:干式变压器与配电柜贴邻布置时选用IP4X防护罩,防护级别偏高影响变压器散热.

正确(或建议)做法: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及干式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4.1.3条

二十三.常见问题:变配电所设计图中无剖面图.

正确(或建议)做法:

变配电所设计除应有的一二次图纸外,还应有详细的平剖面图,主要包括:

1.按比例绘制所有设备,支架,地沟及接地装置的平面布置和安装尺寸及变配电站的典型剖面图.

2.当选用标准图时,应标注标准图编号,页次,.图纸应有比例.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二十四.常见问题: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一个出入口,也未设置用水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正确(或建议)做法:

1.发电机间应设置二个出入口,其中应有一个能满足机组运输要求,否则应预留吊装孔.门应向外开启.与控制室或配电间的门开向发电机间.

2.发电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以方便使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3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6.1.13条

二十五.常见问题:柴油发电机的启动条件及启动时间很多设计中没有说明.

正确(或建议)做法:

1.当柴油发电机作为一级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时应能在30S内供电.

2.当柴油发电机作为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方式.

3.为防止误并网,发电机的启动信号取自工作电源主断路器的辅助接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2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1.2条

二十六.常见问题:人防地下室战时发电机可否与平时用发电机共用设置.

正确(或建议)做法:

1.战时发电机电源与平时用的发电机不宜共用设置,应分别设置,原因如下:a:平时用发电机容量比战时要大的多,如果合用就要设在防护区内;b:设在防护区内时通道,通风,排烟等问题解决困难;c:技术,经济比较不合理.

2.当战时发电机容量和平时用发电机容量接近或相差不大时可考虑共用设置.但要按战时电源要求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2.7条及条文解释.

二十七.常见问题:锅炉房内用电应设置计量表计.

正确(或建议)做法:

锅炉房电气设计时应根据动力工种和建设单位管理的需要设置计量表计

1.大型集中供热的锅炉房(>=4.2MW)的电源进线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均应分别设置计量表计

小型锅炉房宜根据管理要求设总计量表计.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5.2.10条

二十八.常见问题: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电气设备就近未设隔离电器;异地控制的电动机就地应设信号显示,控制和解除异地控制的措施.

正确(或建议)做法:

1.交流电动机主回路隔离电器宜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便以操作和维修的地方.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

2.交流电动机的控制按钮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以操作,观察的地方,当安装在不便观察到电动机的地方时,应在控制点设置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

3.自动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的措施,可在控制回路安装多功能转换开关;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可在电机旁设就地控制按钮或采用自锁式控制按钮.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第2.5.1条.第2.6.3条第2.6.4条.

异地应是指在不同楼层或不方便观察的地方。当在同一楼层且距离较近时可不设异地按钮和显示。

二十九.常见问题:采用CB级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时,前端未设隔离电器.

正确(或建议)做法:

当CB级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主断路器是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时,可不设置隔离电器.否则应在进线处设置隔离电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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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脑三包规定有哪些谁知道

《国家新三包规定》 -家用电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附件: 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名称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 整机主要部件 自行车 1 2 车架、变速器 0.05% 彩色电视机 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 黑白电视机 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家用录像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0.1% 摄像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 0.1% 镜头、集成电路、磁头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0.05% (含音响) 电子琴 1 无 0.05% [37键(含)以上] 家用电冰箱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 0.05% (含冰柜) 过滤器、冷凝器、毛细管 洗衣机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0.05% 电风扇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微波炉 1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0.05% 吸尘器 1 3 电机 0.05% 家用空调器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0.1% 吸排油烟机 0.5 1 电机 0.05% 燃气热水器 1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缝纫机 1 无 0.05% 摩托车见备注① 发动机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