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日柴油价格多少钱一升

2.油价调整消息:今天5月7日,全国加油站,92、95汽油最新零售价

3.2021年12月3日汽油调整最新消息

4.2018年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5.燃油税改革前后价格变化

今日柴油价格多少钱一升

甘肃农业机械用油价格_甘肃农业机械总公司

今日柴油价格为6.78元每升

柴油轻质石油产品和复杂碳氢化合物(约10 ~ 22个碳原子)的混合物。柴油燃料。它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石油焦化等工艺生产的柴油馏分制成。它也可以由页岩油加工和煤液化制成。分为两类:轻柴油(沸点范围约180 ~ 370℃)和重柴油(沸点范围约350 ~ 410℃)。广泛用于大型车辆、铁路机车和船舶。

1、柴油最重要的用途是车辆和船舶的柴油发动机。与汽油相比,柴油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和更低的燃料消耗。柴油的能耗低,所以一些小型车甚至高性能车都改用柴油。分类根据密度差,对于石油及其加工品,习惯上称低沸点或沸点范围较轻的为轻,反之则为重。一般分为轻柴油和重柴油。

2、柴油分为轻柴油(沸点范围约180-370℃)和重柴油(沸点范围约350-410℃)。柴油最重要的性能是可燃性和流动性。其技术指标分别为十六烷值和冰点。我国现行柴油规范要求硫含量控制在0.5%-1.5%。和车用汽油一样,柴油也有不同的品牌。根据柴油的冰点分类,轻柴油有5、0、-10、-20、-35和-50等6个品牌,重柴油有10、20和30等3个品牌。

3、柴油的选择取决于使用温度。后五个品牌的柴油主要用于汽车,温度在4℃以上使用0#柴油。4℃-5℃时选用-10#柴油;选择-5℃-14℃的-20#柴油;选择-14℃-29℃的-35#柴油;如果选择的柴油等级高于上述温度,发动机中的燃油系统可能会结蜡,堵塞油路,影响发动机的正常工作。

4、使用。高速柴油机(用于汽车)比汽油机更省油,柴油需求增速快于汽油。与汽油发动机相比,柴油发动机热效率更高、功率更大、油耗更低、经济性更好,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高速柴油机(50 ~ 75 g/mj)的油耗低于汽油机(75 ~ 100 g/mj),使用柴油机的大型车辆日益增多。柴油广泛用于大型车辆、铁路机车和船舶。主要用作柴油机的液体燃料,柴油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的特点,所以一些小型车甚至高性能车也使用柴油。主要用作拖拉机、大型汽车、内燃机车、土木工程、挖掘机、装载机、渔船、柴油发电机组、农业机械的动力,是柴油车、拖拉机等柴油机的燃料。

5、生产。石油原料合成生物柴油的方法,动物油制生物柴油及其制备方法,生物柴油和生物燃料油的添加剂,废动植物油制轻质柴油乳化剂及其应用;低成本无污染的生物质液化工艺及装置、低能耗的生物质热解工艺及装置、微藻快速热解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从废塑料、废油和废植物油残渣中提取汽油和柴油的解聚釜、生物质气化制备燃气的方法及气化反应装置;从植物油残渣中提取石油产品的工艺方法,等离子体热解气化生物质制备合成气的方法,利用淀粉酶水解异养藻类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以及利用生物质生产液体燃料的方法;植物油下脚料生产燃料油的工艺方法、生物质水解残渣制备生物油的方法、植物油残渣提取汽油和柴油的生产方法、废油再生燃料油的装置和方法;催化裂化柴油脱胶质的方法,废橡胶(废塑料、废机油)提炼燃料油的环保新工艺,柴油脱氧化总不溶物和胶质的化学精炼方法。

油价调整消息:今天5月7日,全国加油站,92、95汽油最新零售价

今天是2020年的5月7日,经过昨日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后,最高突破到32.27美元/桶,今天小幅下跌,详情见下文;另农业机械用油价格和车辆用油价格一样吗?答案:一样,详细原因见下文;另外今天最新全国各省市地区加油站,92号汽油95号、98号汽油,0号、-10号柴油零售价格,详见下文插图。

今天的国际原油价格最新动态

截止发稿前,布伦特原油价格小幅下跌-3.875%,目前为29.79美元/桶,昨日收盘价格为:26.49美元/桶,今日开盘价格为:27.45美元/桶,最高:27.98美元/桶,最低:24.55美元/桶。WTI美国原油价格同样小幅下跌-4.077%,目前为止25.41美元/桶,昨收:30.美元/桶,今开:32.27美元/桶,最高:32.27美元/桶,最低:28.66美元/桶。

农业机械用油价格

从昨日起海南省的汽柴油价格,每升上浮1.05元,昨天发布文章后,收到了很多的网友回馈,其中有一位网友评论说;“我们农民的农业用油价格也涨吗?”引起了我的注意,在这里给大家说一下吧。

农用机械也耗费能源,也释放污染空气,燃油附加税的目的可以说是提倡节能环保,但综合考虑农业经济的独特性,我国会对农牧业用油取津贴,毕竟我国对农业这块儿比较重视。

今天全国各地区汽油柴油最新价格

全国地区油价请参照下图,其中部分地区汽油和柴油价格为:上海地区92#汽油价格为5.47元/升,95#为5.82元/升,98#为6.52元/升,0#柴油为5.08元/升,-10#柴油为5.38元/升;贵州地区92#汽油价格为5.63元/升,95#为5.95元/升,98#为6.85元/升,0#柴油为5.21元/升,-10#柴油为5.53元/升;浙江地区92#汽油价格为5.49元/升,95#为5.84元/升,98#为6.39元/升,0#柴油为5.09元/升,-10#柴油为5.40元/升;其余各地区汽柴油价格可查看下图2020年5月7日全国各省市汽柴油价格表。

总结:今天的汽柴油最新价格表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各省市加油站的价格为标准。另外有网友在评论区问:‘我的车以前加95号的汽油,并且没用完,现在可以直接加92号汽油吗?”可以加但不建议,最好按照车辆油箱盖里面或说明书上推荐的标号来加注。“每天更新成品油价格,关注收藏,日后备用吧!欢迎点赞和分享。”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021年12月3日汽油调整最新消息

12月3日24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1年12月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430元和415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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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品油是指石油经过现代化的炼制加工生产出来的石油产品。随着经济发展,汽车工业、农业机械等行业对成品油的需求不断增长,成品油作为国家重要战略物资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二.成品油的定义 广义的成品油是指经过原油生产加工而成的油品,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三.车用汽油(税号2710.1210),是用于汽车等汽油机的燃料。一般由直馏汽油、催化裂化汽油和聚合汽油按一定比例掺和,并添加适量添加剂(如抗爆剂、防胶剂等)调和而成。根据国家标准,车用汽油分为89、90、92、93、95、、98等牌号,无水溶性酸碱、水分和机械杂质。 航空汽油 航空汽油(税号2710.1210),是用于航空活塞式汽油机的汽油。一般由基础油、高辛烷值组分、异戊烷加入适量的抗氧剂组成。75号航空汽油适用于无增压器的小型活塞式航空发动机,95、100号航空汽油适用于有增压器的大型活塞式航空发动机。航空汽油除抗爆性外,对蒸发性、贮存安定性及发热值等均比车用汽油的要求高,无水溶性酸碱、水分和机械杂质。

2018年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2018年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生产、经营、鉴定、推广、维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生产、经营、鉴定、推广、维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管理应当遵循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安全鉴定、维修管理和操作人员安全宣传教育、考试发证等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制度、淘汰制度和回收制度。

(三)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维修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并公布结果。

(四)组织农业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的监测和调控。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

第七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研究、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

各级人民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八条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技术院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

第十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技术培训,取轮训、短期培训等形式,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标注认证标志,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推广鉴定证书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冒伪劣的;

(三)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的;

(四)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农业机械使用者对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服务方面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技术推广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稳定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及新技术的推广和试验、示范。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及新技术推广,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以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完善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和发展与改革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目录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当通过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生产、经营未列入推广目录并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广、选型、专项鉴定,作出技术评价。

对符合推广鉴定条件的,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或者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提供。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发展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应当将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及机具库棚建设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制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双方签定的作业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实行有偿原则,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并接受价格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费、罚款和摊派。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耕作播种机组及其运输的车辆,凭省农业机械化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通行证,免缴车辆通行费。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在本地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参加抢险救灾,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安全监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村镇、田间、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农田、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等工作。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实行登记的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其登记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登记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纳入登记范围的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强制报废制度,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检验合格标志,由省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定制。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登记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到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实行登记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州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操作证。

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定期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挂牌、免费发证、免费检审验。具体办法由其制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外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不得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得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驾驶、操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和场院作业现场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由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处理。

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具体办法由其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伪造、冒用、转让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产品,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经营者和驾驶、操作人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机械操作规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农业机械管理及监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根据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燃油税改革前后价格变化

有关人士细算改革前后各车型开支变化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小排量车型的费用减少支出非常明显,油耗越高的车型其费用支出越高。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前后典型车型支出变化表

车型 QQ0.8LM 明锐1.6LMT逸致版 奇骏(2.0升)

百公里耗油数 5.8升 7升 11.5升

改革前年费用 6862元 8008.5元 12308.25元

改革后年费用 6238元 7528.5元 12368.25元

费用变化数 -624元 -480元 60元

在为期一周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反馈各类意见48643条。分类别看,私家车主反馈意见占58.5%,无车者占19.8%,单位公车占5.9%,农用车占2.8%,出租车占1.3%。

改革后,不同群体的税费负担会有哪些变化?对普通百姓的生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近日访了相关专家和普通消费者,仔细测算了改革对他们的影响。

哪些人负担会增加

在改革方案中,增加的消费税和取消的养路费等费用总量是平衡的,即国家通过上调消费税增加的税收收入与因取消养路费等费用后减少的收入相等。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系主任白重恩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北京家用小轿车每月养路费110元计算,增加的消费税按每升0.8元计征,每月如果消耗近140升油的话,新增的燃油消费税和取消的养路费刚好持平,即盈亏平衡点。在油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用油量超过140升,车主每多用一升油,就需多花0.8元的消费税,因此,负担增加了。

郭胜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老板。他去年买的小汽车跑了4万公里,平均一个月最少要用220升汽油。改革方案实施后,他每个月要多花费64元。“不过,如果改革后油价会下降的话,我的负担可能不会增加。”

在行驶里程相同的情况下,高油耗汽车要比节能型车多用油,高油耗车主的负担要加重。

有关专家测算表明,如果不同油耗汽车每年分别行驶1.5万公里,均使用93号汽油,汽油价格为每升6.37元,一年养路费为1320元。

通过对比发现,明年取消全年1320元的养路费后,只要车主用油增加的支出总额在1320元以内,其每年的支出费用将不会发生变化。

不过,一辆平均油耗为每百公里5.8升的微型车QQ0.8LML,改革前平均年费用为6862元,改革后年费用下降为6238元,支出减少624元。

平均油耗每百公里7升的明锐1.6LMT逸致版(中级车),年均费用将从改革前的8008.5元下降为改革后的7528.5元,支出减少480元。

耗油量大的SUV车型奇骏(2.0升)平均油耗为每百公里11.5升,改革前平均年费用为12308.25元,改革后年费用达到12368.25元,支出增加60元。

通过对比不同型号汽车可以发现,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后,大部分车型的年燃油支出费用将普遍下降或持平于原费用,小排量车型的费用减少支出非常明显,油耗越高的车型其费用支出越高。

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教授丁芸在接受记者访时表示,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攀升,带来了相当程度的空气污染,耗费了大量成品油,加剧了国内的能源短缺局势。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将现有的养路费等交通收费转换成成品油消费税,能够更好地体现“多用路、多用油、多负担”的公平原则。

哪些车主负担少了

北京市民汤怀荣根据改革方案测算出来的结果是:他每月差不多有一半时间不开车。由于他的车每月耗油量不到100升,取消养路费后,油价不变的话,每个月负担减少32元。

汤怀荣说,他现在经常坐地铁和公交车,既环保,又省钱,一举两得。“北京地铁这几年增加了好几条线路,通行一次才2元;公交车最低4角钱。”

北京私家车车主吴先生有一辆捷达车,百公里油耗7升左右。他每天上下班和接送孩子,一天要跑40公里。自己每月加油费用在400元左右,每月耗油近70升。目前,他除了加油的费用外,每月还要支付110元的养路费,合计约510元。按照新的改革方案,在成品油税前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每升油多支付0.8元成品油消费税,这样每月70升油就需要多支付56元。但由于取消了每月110元的养路费,他每月将比改革前少花54元。一年节省600多元。

对于使用天然气、电力等非燃油动力汽车的群体来说,他们原来承担养路费的收费负担取消了,方案实施后,他们不再承担成品油消费税,每年还可以省下1300多元的养路费。

特殊群体负担增加当妥善处理

与私家车车主不同的是,需要缴纳养路费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的情况相对复杂一些。由于出租车较家用小汽车耗油量大,提高消费税替代养路费后,很多出租车司机担心自己运营成本会增加。

北方创业公司出租车司机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现在每个月行驶13000公里至14000公里、须缴纳2800元的“份钱”,月净收入大约是2000元,明显感到比2006年的收入状况要差。

有专家建议,在实施改革时通过相关配套措施,研究对出租车行业的补贴规定问题。如果将来油价上涨对出租车等耗油量大的车辆产生较大影响,可取新的措施。

以企业和农业用油为典型的第二类群体属于“非公路用油”群体,他们先前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但改革后须面对上调了的成品油消费税。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农业机械为例,改革实施后,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农民种粮成本增加的问题,将继续通过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安排解决;对种粮农民的综合直补不但不会减少,还会增加。此外,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等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

30多岁的李辉是北京的一名公车司机。他驾驶的别克3.0公车百公里油耗为12升左右,每月车程大约在2000公里,耗油量240升左右。改革方案实施后,每月增加的成品油消费税约为192元,超过了取消的每月110元养路费,实际费用每月会增加82元,这样一年增加支出近1000元。(韩洁 江国成 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