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部关于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2.国家投资艺术基金的原因

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国家艺术基金算奖项吗

5.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国家艺术基金开发票税率

7.国家艺术基金一般地区项目什么意思

8.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条件

9.成立艺术基金向哪个申报部门申请

文化部关于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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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艺术事业的新局面,促进艺术创作人员深入现实生活,创作反映社会主义新时代,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艺术作品,保证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进行,推动艺术改革和创新的实验,提高精神产品的质量,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文化部决定设立艺术创作基金。第二条 文化部由国家拨给的事业费中,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艺术创作基金。第三条 艺术创作基金是一种旨在扶植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政策性措施,既不同于奖金,又区别于日常业务经费。其使用范围暂作以下规定:

(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题材的创作项目。当前,重点支持表现当代生活的艺术作品。用于作者深入生活、搜集素材、采风所需的费用,以及在艺术表演团体上演这类节目时,在演出制作费方面给予一定补助。

(二)地方上经文化部批准的有关创作项目:

1.戏曲现代戏研究会团体会员旨在进行戏曲现代戏改革和创新的实验项目;

2.由文化部出面组织的省、市、自治区的重点艺术创作项目(不包括由地方上组织和选定参加文化部主持的会演、调演的节目);

3.由文化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地方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和参观访问等活动。第四条 艺术创作基金的申请和批准:

(一)文化部直属表演艺术团体以单位、集体或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时,要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文化部创作基金委员会。

文化部出面组织或委托地方有关单位主办的艺术创作项目,经部有关司局与地方协商后由创作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核后,报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二)凡申请使用艺术创作基金者,要在申请报告中写明:(1)创作题材和体裁;(2)创作的基本设想;(3)创作的大体进度和完成时间;(4)要文化部创作基金委员会给以何种支持,包括申请创作基金的数额。并填写《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申请报告表》。

(三)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在审核时,要对申请项目的意义、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有无完成任务的现实可能性及申请金额提出意见。

(四)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将所批准的创作基金,作为专款划拨申请单位财会部门管理,由申请使用者到单位财会部门领取和报销,财会部门不干预创作基金的使用情况。第五条 艺术创作基金必须用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挪作它用,不准任何人侵占和私分。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即予撤销申请资格,并如数追回全部款项。第六条 凡使用艺术创作基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经常将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秘书长一名。由艺术局指定专人兼管日常工作。第八条 本暂行条例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一定时期后要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第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试行。

国家投资艺术基金的原因

 国家艺术基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已计划投入专项资金20亿元。

“国家艺术基金的创意、筹备和诞生,携带了改革的基因,是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又一硕果。”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蔡武高度评价了国家艺术基金的意义,“国家艺术基金改变了以往财政投入直接‘养人’的模式,有利于实现管办分离,突破条块分割、部门管理等传统文化体制的弊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在探索适合改革发展新要求的文化投入模式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国家艺术基金仍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这是在文化部原有艺术生产创作资金以外的资金,是增量。”文化部财务司司长赵雯介绍说,“在资金来源上,国家艺术基金既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也接受社会捐赠,为社会资金资助文化发展提供新的开放平台。”

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余蔚平认为,国家艺术基金填补了国家文化基金方面的空白,发展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文化艺术资助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吸引社会投入。

资金去向:满足艺术发展的多样性

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曲艺等艺术门类多样,伴随新技术和信息革命的发展,新兴艺术样式不断涌现。

“与人文领域其他类型的基金相比,艺术基金具有多样性、开放性、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文化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主任韩子勇坦言国家艺术基金管理的挑战性,“申报主体复杂多样,艺术管理、艺术创作的规律和社会评价也比较复杂。这决定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成果形态将是丰富多彩的。国家艺术基金重点围绕创作生产、宣传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四大方向进行资助。重点是艺术本体的创作生产。”

“全国美展是五年一届,每一届都有不少获奖的优秀作品,但要出国展览时,常常会被资金缺乏拖了后腿。”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刘大为高兴地表示,他注意到国家艺术基金有宣传推广和征集收藏的资助方向,将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确定的收藏方向和标准,征集基金资助创作的优秀美术作品,并不定期地举办各类型的展览,扩大优秀作品的影响力。

蔡武希望,艺术基金要有前瞻性,善于发现人才,要关注不那么有名但富有才华和责任感、潜心创作的艺术工作者,为他们施展艺术才华提供更多的机会。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简称“中国儿艺会”、“儿艺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资助开展全国各地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事业,促进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募集、管理和规范地使用基金;

(二)设立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教育、文化传播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

(三)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资料制作、咨询服务、国际间及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与公益合作;

(四)资助老、少、边、穷和民族地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五)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广泛募集国内外公益资金,确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爱公益事业,有加入本基金会意愿;

(二)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热衷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对本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

(五)能够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其他基金会活动超过三次的,理事长可以提议罢免该理事;理事长可以提名增补新的理事。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不得有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制订、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二)参与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听取和审查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六)对本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活动的开展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保守本基金会秘密;

(八)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九)有行使、履行本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2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举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荣誉职务;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为了高效开展基金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灵活采取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参加该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能召开,并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理事会后及时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损失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须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工作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提议罢免理事、提名增补理事;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职责: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罢免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对大宗经费收支组织上报理事会审议监督;

(七)协调各专项基金、项目基金等机构开展活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组织募捐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建立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基地,开展国际间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

(三)资助老、少、边、穷以及民族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四)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孤残少年儿童和贫困地区有特殊才艺的少年儿童的培育;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与定向募捐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四)国际间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献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机构。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7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国家艺术基金算奖项吗

该基金不算奖项。

国家艺术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

国家艺术基金旨在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Ethnic Minority

Foundation,缩写为CEM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振兴民族文化,保护民族艺术,抢救民族遗产,弘扬民族精神。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保护、研究、展览海内外各民族、民间艺术珍品,推动各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研发和交流。

(二)开展国内外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举办高峰论坛和民族文化博览。

(三)抢救、维护、复建濒危古迹,兴建、更新民族文化设施、设备和各类技术软件,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基地和少数民族新农村文化示范基地。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各类原生态资源。

(五)开展关心老一代、帮扶下一代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活动与项目。

(六)组织人才培训,编辑发行文化、艺术类杂志刊物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大贡献;

(四)在民族文化艺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可通过授权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 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 投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及相关支出;(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年度投资计划及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相关项目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国家艺术基金开发票税率

请问你想问的是国家艺术基金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吗?国家艺术基金开具发票税率为3%。国家艺术基金作为一项公益性质的资金,其开具的发票税率与一般商品或服务的税率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公益性质的活动所涉及的发票开具,适用的税率为3%。因此,国家艺术基金开具发票税率为3%。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地区项目什么意思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地区项目是指该基金针对全国各地的艺术项目进行的资助计划。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国家艺术基金是中国文化和旅游部下属的一个国家级艺术基金,旨在支持和推广中国艺术事业的发展。其中基金一般地区项目主要面向非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地区,旨在促进地方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提高地方文化艺术水平,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全面发展。该项目资助的艺术项目包括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电视等多个领域,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该项目的资助对象主要是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文化艺术团体、个人艺术家等。通过这个项目的资助,可以促进地方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提高地方文化艺术水平,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条件

基金申报主体面向全社会,不分国有或民营,不分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申报程序是: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核批准国家艺术基金年度申报指南,向全社会公布。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请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请书,按照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申请人条件: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国家艺术基金是指什么:中国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综上所述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条件是苛刻的,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建议按照申报条件合理申报。

法律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

成立艺术基金向哪个申报部门申请

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官网得知,文化部、财政部联合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基金来源是中央专项**公益金,此外也接受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捐赠。国家艺术基金正式成立有助于推动文化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