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有哪些

2.基金中的各类资产怎么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有哪些

如何评估基金价值高低_如何评估基金价值

(一)估值责任人

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闭市后计算。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潜在估值调整影响在0.25%以上的,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1)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挂牌的市价进行估值;

(2)上市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基金管理人认定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应用收盘价;

(3)对在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5)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和私募债券,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按成本估值。

2.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上市股票的市价,应用在证券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上市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3.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用

估值技术,估值技术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

(五)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1)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错误率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当计价错误率达到 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遇法定节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QDII 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一)估值责任人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是 QDII 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的责任主体,托管人负有复核责任。

(二)QDII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1)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

作日计算并披露。

(2)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3)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4)基金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计算中得到反映。

(5)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6)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7)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8)开放式基金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基金中的各类资产怎么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全部资产的价值总和。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基金所有负债即是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当前的总份额,就是基金份额净值。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用的交易价格。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通常情况下,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上市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上市后,按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用在证券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式中:FV——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

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成本做相应调整);

P——估值日在证券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1——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的交易天数;

Dr——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用估值技术。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介绍了此类股票常用估值方法,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目前,有基金管理人参考“中证协基金估值指数”,用指数收益法对部分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1.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及时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基金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遇法定节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